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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歆耕近日看到一則報道,北大某教授狀告某青年批評家在《×××現象批判》著作中,侵犯了他的名譽權。這部出版於半年前的書,大概除了被批評者本人在乎,並未引起多少人的關注。某教授的一紙訴狀,反而增加了公衆對這部書的關注度。原本銷量不大的一部小衆批評類圖書,因此而成爲暢銷書也說不定,起碼筆者和幾位同事就因爲這本書引發法律糾紛了,纔買來幾本,想看看是否真的存在“侵權”問題。
這大概是某教授意想不到的,他本想通過法庭來消除對自己的負面影響。筆者看了這本書,覺得文中列舉事實皆有根據,有的曾大量見諸媒體報道,並非憑空捏造;至於作者觀點,雖文辭犀利、不無偏頗,但基本還是在做學理分析,並未暴粗口,罵大街。該教授有不同看法,完全可以反批評、反批判,像此類屬於學術批評範圍內的爭論,爲何要把評判的權利交給法官?
當然,不排除這樣的因素:醉翁之意不在酒,教授只是弄一場官司“炒作”自己、以博得更多眼球而已。當下很多人,確實深諳現代傳媒的傳播之道,他們利用各種手段製造新聞熱點,讓自己成爲大衆知曉的“名人”。該教授經常發聳人聽聞的“驚人之語”,其言行頻頻見諸報端,“名氣”已不小。但近來有些沉寂,想必在書齋裏耐不住寂寞了?這是我的“大膽假設”,未經求證,但願並非如此。我友情提醒媒介同仁,此類事最好別理它,既然他願意打官司,就讓他打去,把珍貴的版面還是留給其他有價值的新聞。
筆者無意將筆墨纏繞在這場官司上,只是想指出一種幾乎帶有普遍的現象,在一種長期非正常的批評生態下,有些被批評者,不是以批評迴應批評,通過爭鳴來表明自己的立場、觀點,而是動不動就氣勢洶洶地揚言:“我要把你們告到法庭上去!”“我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云云。難道法官們比文藝批評家更擅長進行藝術評判?難道將自己轉換成“原告”身份,就必然地真理在握、穩操勝券?就具備了某種正義性、合理性、正確性?從實際情況看,此類“揚言”大多“雷聲大,雨點小”,惡狠狠地“揚言”了半天,再無什麼動靜。此狀或可看作情急之下壯自己聲威的一種策略,反暴露了氣勢洶洶外表下內心的脆弱和虛弱。
我這裏不是一概反對在文藝批評中打官司,只是認爲只有在批評文章脫離了學術、學理的範疇,演變成污辱性的不實的人格攻擊時,被批評者訴諸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名譽權,是無可厚非的。其前提一是批評所依據的事實不存在;二是批評、批判是非理性的,諸如謾罵、誹謗等等。非如是,不必要把“法官”拉來做文藝評論的裁判。還有一種人比“揚言”打官司更滑稽、更荒唐:那就是對被批評者捋胳膊、揮拳頭,訴諸“肢體衝突”……讓此類人“張狂”下去,批評家除了當吹鼓手、化妝師,就只好噤若寒蟬。
俄羅斯批評家別林斯基有句話:“對於文學來說,公衆是最高的審判,最高的法庭……”既然在文藝批評家、法官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判官”——“公衆”,那麼被批評者不妨心平氣和一些,你如需求得一個公正、公道的結論,還有一個不需要支付律師費的“法庭”爲你提供服務,而你唯一要做的就是少安勿躁、耐心等待……“公衆”遲早會告訴你,你的大作是“偉大的經典”,還是其他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