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吳曉鋒邢東偉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業務室原主任麥平定,在任蘭洋稅務所所長期間,幫助一家房地產企業少繳稅,收受8萬元“好處費”。儋州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麥平定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經查,海南衆通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開發一房地產項目過程中,依法須向儋州市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但麥平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海南衆通公司牟取利益。麥平定收取“好處費”8萬元。2012年4月8日,麥平定主動到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接受調查,並退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