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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旅遊法出臺後最關鍵的就是要抓好法律的實施工作,讓保護旅遊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真正落地,讓旅遊法真正成爲遊客的法律護身符
劉武俊
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經表決,以150票贊成、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旅遊法。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三十年磨一劍”的旅遊法終於出臺,這部法律的出臺對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旅遊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將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作爲首要立法宗旨,法律文本通篇都貫穿着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以人爲本理念。
早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2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就着手起草旅遊法。1988年,旅遊法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遺憾的是,因當年我國旅遊業剛剛起步,各個方面對旅遊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旅遊立法一直沒有提上正式議程。在旅遊業蓬勃發展的今天,各界對旅遊法的立法期待日趨高漲,呼聲不斷,旅遊業亟待納入法治軌道,如今旅遊法終於在“三十年磨一劍”後出臺。旅遊法的出臺,對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爲廣大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撐開了法律保護傘。
旅遊法首先應當是旅遊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是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以人爲本,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無疑是旅遊法的核心理念,可以說整部旅遊法都是圍繞保護旅遊者權益進行立法設計的。旅遊法單設了“旅遊者”一章,明確規定旅遊者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對產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拒絕交易權,對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知情權以及請求救護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法其實是旅遊領域特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遊客也是一種消費者,從理論上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是可以對其進行保護的,但畢竟旅遊消費行爲有其特殊性且牽涉面極廣,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旅遊法保護遊客這種特殊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規範旅遊市場也是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延伸。之所以要規範旅遊市場,規範旅遊經營和旅遊合同,基本的出發點依然是要保護旅遊者權利。近年來,遊客們怨聲載道的“零負團費”和景區門票問題,都在旅遊法中得到有效規範,有望得到有效遏制。針對“零負團費”的問題,旅遊法亮出了紅牌,對旅行社經營規定了五個“不得”,不得以低於成本價招徠,通過誘騙消費者購物的方式經營,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強迫購物等。對導遊和領隊提出了“三個不得”,同時還對其他經營者也提了一個“不得”。
最近,湖南鳳凰古城收費問題引起各方關注。門票不能夠成爲小集團或者個人牟取利益的工具,還是應該讓大自然和祖先留下的美好資源能夠服務於廣大遊客。旅遊法針對景區門票隨意定價和門票過高問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諸如:要公佈價格,規定在景區醒目的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票價應當提前6個月公佈;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地減少收費;並且,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遊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當然,法律不是萬能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能夠徹底解決其所調整的所有問題,旅遊法也是如此,將來還要在實施中通過立法評估不斷完善。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旅遊法出臺後最關鍵的就是要抓好法律的實施工作,讓保護旅遊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真正落地,讓旅遊法真正成爲遊客的法律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