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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是一部促進和保障我國旅遊和旅遊業健康、有序、科學發展的基本法。”上海旅遊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師範大學旅遊學院副教授王玉鬆認爲,該法命名爲“旅遊法”而不是“旅遊業法”,區別在於“旅遊業”主要體現的是產業部門要素,而“旅遊”則涵蓋了旅遊活動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構成要素。該法是一部規定了我國旅遊發展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制度、統領我國旅遊發展全局的基本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旅遊研究中心副主任戴學峯說,“旅遊法是推進旅遊產業發展的一部法律,不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對於保障公民自由移動的基本權利、國民意識的現代化也有深遠意義。”
據瞭解,旅遊法在章節中設“旅遊者”專章規範,而且在整部法律中從規範市場、規範經營行爲和從業資格、規定旅遊安全等方面都體現了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具有一定的傾斜性。
“旅遊者的概念相對寬泛,自然人只要是出行並且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獲取報酬的行爲都可以稱爲旅遊者,旅遊法賦予了人們在流動中的權利保護,任何旅遊者都是享受這種保護的,人們可以更加明確自己的權利範圍。”戴學峯說。
王玉鬆認爲,旅遊法在立法過程中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基本思路是以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爲主線,平衡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以及旅遊從業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關係。在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同關係調整方面,旅遊法修正了旅遊經營者在現實中的一些做法,在沒有背離基本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旅遊者是比較有利的。
王玉鬆表示,關於旅遊規劃的規定是旅遊法最大的亮點。旅遊的發展關係到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民生,甚至關係到對外關係。因此,旅遊科學發展必須全面統籌協調。
近年來,個別地方在旅遊開發方面盲目立項、重複建設,甚至出現拆舊蓋新、破壞文化遺蹟的事件。王玉鬆認爲,類似情況更加凸顯了事先嚴密思考論證、進行科學管理規劃的必要性。
“因此,旅遊法中必須有旅遊規劃的地位,目前宏觀層面的旅遊發展規劃涉及規劃編制、實施、評價等方面,還是比較完整的。”王玉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