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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售假受到過3次處罰,卻不汲取教訓,仍然銷售假冒香菸,最終獲刑。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郭晉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5萬元。
現年38歲的郭晉系宣城市宣州區人,曾因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製品、銷售假冒僞劣菸草專賣品受到宣城市專賣局3次行政處罰。然而郭晉不思悔改,依然我行我素。2012年3月至5月期間,郭晉多次從張某(已判刑)處通過物流公司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進價購買假冒玉溪牌、長嘴利羣牌等香菸。2011年至2012年5月期間,郭晉多次從汪某(已判刑)處通過物流公司購買假冒軟雲煙和玉溪牌香菸。經查明,郭晉已將上述假冒香菸部分銷售,合計銷售金額12.7萬餘元,未銷售金額計7萬餘元。
(張志勇鄭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