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僞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均認定爲情節嚴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