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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所收藏的物品大多具有“獨一無二”的特性。或許正是基於這樣的原因,博物館的收藏顯示出很多或潛在、或明顯的倫理性問題,比如在展覽中使用複製品還是那“僅此一件”的真跡,此類有關唯一性與公共性該如何衡量的問題。
如今,社會共同認可的是,博物館的收藏是一種“公共的”行爲。博物館的工作和決策不應該由代表任何個體或小部分人的利益而決定,博物館的目標也是爲了長遠而偉大的公共利益。如同《國際博物館協會倫理道德規範》中對博物館和藏品的描述:“那些維持了收藏的博物館爲了社會和社會發展的利益將藏品作爲信託來對待。原則是,博物館有義務獲取、保存和推廣它們的收藏,作爲保護自然、文化和科學遺產的貢獻。它們的收藏是一種重要的遺產,在法律上有一種特別的地位,並被國際法律所保護。這種公共信託是管理人的概念,包括合法的所有權、永久性、存檔、使用和負責任的清檔工作。”
公共信託,即公衆信賴一個公共部門,將屬於所有人的共同財產交由這個公共部門來管理。這一概念,在今天很多國家和機構中都已經被廣泛承認和使用。依據這個定義,博物館和其所擁有的財產,就是一種服務於公共利益、但是由政府或相關機構擁有和管理的財產。此外,博物館的管理者,是代表所有公衆去行使權利的實體,是“受託人”;而所有的公衆,無論他們的職業、性別、國籍、族裔,都是可以監督受託人工作的實體,是“受益人”。
這並不意味着,藏品的歸屬權或掌控權與服務對象之間有必然的、絕對的聯繫。由政府或相關機構擁有的機構和其物品,未必是服務於公共利益的;而由私人所有和管理的財產,有時也可以服務於公共利益。在中西方,現在都已經有相當數量的由私人基金會、依靠私人收藏或捐贈建立起來的博物館,這裏面的一部分基金會或博物館,因其爲公共利益服務的目的,也成爲了公共信託,而不是私人財產和機構。理解和認可了這一點,對於我國發展民間力量對於博物館行業的支持會有很多幫助。
當博物館的工作出現利益衝突或有關倫理的行爲決策時,都應該通過公共利益來衡量。因爲只有爲人類在收藏記憶、傳播知識等方面的共同利益而完成這方面的工作,人類作爲整體纔會從中獲益。這也正是博物館和博物館藏品“公共信託”身份的意義所在。
博物館及其藏品的“公共信託”身份的意義還體現在,在法律上承認博物館機構對其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對作爲公共信託資源的藏品、博物館建築、遺址等進行有效保護;使得公共信託資源的用途和功能能夠實現;防止公共信託資源發生私有化的轉變,而進一步影響了公共利益;在理論上所有公衆都有權利接觸公共信託資源;限制作爲受託人的博物館管理羣體的決策和行動;平衡各種利益衝突,平衡人類世代間的利益;有助於建立一種公共監督和審查的機制等。
無論在中國還是在西方,理解博物館“公共信託”的身份和意義,博物館的工作人員才能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工作和職責,才能更好地處理藏品的唯一性與公共性之間的關係,在工作和決策中,避免向個人利益或小部分羣體的利益傾斜,在博物館機構運營中保持公平性、公益性,最終更好地體現博物館的公共性。這是各國博物館人所應共同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