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伍建平陳明記者汪清林2009年8月23日,嚴某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在紅谷灘新區祥雲大道昌樟高速上橋處臨時停車檢查輪胎,此時,張某駕駛拖拉機在該路口同向行駛,結果發生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均損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嚴某應承擔事故主責、張某承擔事故次責。由於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覈算,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某賠償款80368.06元;被告嚴某支付原告張某賠償款3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