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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28日訊(記者張先明)爲正確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依法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全文見本報今日四版),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有三大特色:一是明確了人民法院提出、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國際司法協助請求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便捷高效原則、對等原則、依法審查原則等。二是明確了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管理機制,即統一管理和專人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機制。三是明確了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制度建設,包括登記制度和檔案制度。
該司法解釋指出,人民法院協助外國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應當進行審查。外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具有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或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拒絕提供協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拒絕提供協助。
該司法解釋強調,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統一管理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有權受理涉外案件的專門法院,應當指定專人管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有條件的,可以同時確定一個部門管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該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獨立的國際司法協助登記制度和國際司法協助檔案制度。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的送達回證、送達證明在各個轉遞環節應當以適當方式保存。辦理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的材料應當作爲檔案保存。
記者獲悉,自1987年與法國談判締結我國首個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以來,我國已與60餘個國家簽署了100餘項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其中有40餘項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含有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的司法協助內容。據統計,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的數量,已從最初的每年不足10件上升到每年3000餘件,調查取證也已達到每年數十件。
鑑於國際司法協助案件數量急劇增加、案件類型日益複雜、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與司法行政機關的事務性功能日漸明確等情況,且原有規範性文件已經不能完全滿足人民法院履行國際司法協助職能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這部司法解釋,目的是完善人民法院內部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規範,強化人民法院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以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工作中的任務和職能,更好地爲審判工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