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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已近兩年,在實踐中顯現出積極的法治和社會效果,酒駕、醉駕行爲大幅減少。資料圖片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納入刑法懲治範疇。入刑已近兩年,危險駕駛的預防與整治效果究竟如何?筆者選取了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的3個案例,以此來探析危險駕駛的高發特徵和治理路徑。
根據法律規定,危險駕駛犯罪包括兩種情形: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從目前全國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醉酒駕駛犯罪是危險駕駛罪的主要情形,飆車犯罪微乎其微。以膠州法院爲例,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該院共審結163起危險駕駛案件,均系醉酒駕駛,無一因飆車引發。
職業身份:
農民佔到半邊天
李某酒後駕駛麪包車,沿膠州市李哥莊鎮聯誼大街由東向西行至迎賓大街路口處,因瑣事與駕駛警用拖車的周某、杜某發生爭執,被民警發現有酒後駕駛嫌疑。經鑑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171.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李某系膠州市農民,初中文化。據法官介紹,膠州法院審理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中,農民所佔比例最高,佔到五成,其次是個體經營者,佔兩成,目前尚無公務人員犯罪。
據瞭解,這與膠州地處沿海開放地區、城鄉一體化進程較快、農民購置機動車數量激增有密切聯繫。相對於被告人職業的相對集中,肇事車輛類型則較爲分散,摩托車、小型客貨車與小轎車各佔三成。
法官表示,涉案人員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小學和初中文化者佔九成。由於文化水平低,信息閉塞,對於“醉駕入刑”的法律規定不甚瞭解,導致觸犯刑律。從年齡結構看,35歲以上的中年人佔七成,26歲至35歲的青年佔比不大,但增速最快。163名涉案人員中,除一名女性外,其餘均爲男性。
酒精含量:
深度醉酒者居多
楊某酒後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膠州市市中小區北側道路行駛,撞上路邊的西瓜攤,西瓜攤主讓其賠償,楊某遂報警,請公安機關出警處理。
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楊某有醉酒嫌疑,於是對其抽取血樣進行酒精檢測。經檢驗,楊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爲47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認定楊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膠州法院承辦法官介紹,楊某是目前涉案被告人中酒精含量最高的。在163名被告人中,酒精含量80-150mg/100ml的約佔三成,150-330mg/100ml的佔六成多。
罪名轉化:
毒駕遭遇法律空白
膠州市公安局巡邏隊員在巡邏時,見一輛無牌本田轎車橫在膠州市高州路馬路中央,遂上前詢問。此時,駕駛人李某因吸食毒品後產生幻覺,突然駕車向警用摩托車和巡邏人員撞擊,巡邏人員及時閃躲開。隨後李某又撞擊前來增援的兩輛警車和一輛現代轎車,又在逃跑時先後撞擊一輛摩托車和雪佛蘭轎車,致杜某、朱某輕傷。
之後,李某強行衝卡駛上濟青高速公路,在高密出入口處強行衝卡駛離高速公路,此後又強行衝卡駛回濟青高速公路,將高速公路管理員王某撞傷後逃跑。
法院認爲,李某的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考慮各種情節後,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法官解釋,危險駕駛罪作爲一種行爲犯罪,完全有可能因發生嚴重危害結果,而轉化爲交通肇事罪,或者由於主觀意思的質變,轉化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要結合犯罪所造成的後果,以及行爲人是否具有駕駛能力、案發地點車輛及行人多少、肇事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統計資料顯示,2010年至2012三年間,膠州法院審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分別爲164件、140件和114件。
該院刑庭庭長王智表示,從以往的審判經驗來看,司機醉駕是導致發生人員傷亡等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11年5月危險駕駛入刑以來,交通肇事案件總量呈逐年遞減趨勢,其中司機醉駕現象明顯減少,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危險駕駛入刑是十分明智和必要的。
法官提醒,目前法律規定的危險駕駛罪明確限定爲兩種情形:一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官認爲,吸毒駕駛同醉酒駕駛一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醉駕已經列入刑法規制的情況下,毒駕尚遭遇法律空白,對遏制其發展的態勢不利。
治本之策:
行政主導下綜合施治
危險駕駛入刑畢竟只是一種手段,讓廣大的交通參與者都能平安出行纔是最終目的。這就需要將處罰與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普法等多層面密切配合,不斷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的法律意識,讓醉酒駕駛行爲從“不敢爲”,轉變爲“不能爲”,最終達到“不願爲”的理想局面。
行政執法應擔當“主角”
從國外懲治醉酒駕駛的成熟經驗看,更多是依靠行政法規而非刑法。建議從行政法規的角度完善規制醉酒駕駛的相應措施,在公衆中廣泛樹立起禁止醉酒駕駛的意識後,逐步削減刑法在懲治這一行爲上的功能,換之以行政法規的全面鋪開。
膠州法院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中,約六成嫌疑人是被設卡檢查的警察查獲而案發。這說明設卡檢查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建議公安機關將其制度化、經常化。
同時,建議公安機關統一執法尺度,除確有必要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外,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拘留措施,繼續發揮對危險駕駛行爲的強大震懾力。
從量刑角度看,建議加強司法解釋,規定量刑起點及其他情節的加、減幅度,並可以設置關鍵情節,從而儘量減少量刑偏差。
加大農村地區普法宣傳
近年來,通過大量的宣傳工作,“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正逐漸深入人心。
但從膠州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情況看,醉酒駕車多發生在農民及文化水平較低的人羣中。建議加大對農村地區的宣傳教育力度,做到送法下鄉,送法上門,讓廣大農民都知道醉駕的危害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後果,自覺摒棄不良飲酒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