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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28日訊記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該司法解釋5月2日起施行。
據介紹,截至目前,我國已經可以與67個國家和地區依據海牙送達公約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與42個國家和地區依據海牙取證公約相互委託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合作。對於尚未與我國建立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關係的國家,我國也可以與其在互惠基礎上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和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合作。
據統計,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的數量,已從最初的每年不足十件上升到每年三千餘件,調查取證也已達到每年數十件。案件類型也由簡單的經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擴展到知識產權糾紛、股權糾紛等多領域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適用於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構依據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相互委託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請求。這裏的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包括雙邊民事、民商事、民刑事和民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協定。其中,通過外交途徑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不適用本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經手辦理某一具體司法協助請求的法院,均對該司法協助請求負有審查責任。這位負責人解釋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對於來自國外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外國請求協助的事項時,均應負有審查責任,目的是通過廣泛而嚴格的審查機制,確保國家的主權和安全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