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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吉斌近年來,隨着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大量的土地因徵收或流轉而變現,村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已衍生爲徵地補償分配權、集體經濟收益權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待遇。一些地方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限制或剝奪一些“出嫁女”(出嫁但戶口未遷出本村的婦女,居住在本村,有承包地)享受村民同等待遇。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地男子所娶的媳婦可以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全國人大代表、民盟青海省委專職副主席程蘇近日建議,各級政府及村民委員會要重視維護農村“出嫁女”合法權益,積極協調“出嫁女”合理利益訴求,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解決機制。
程蘇通過調研發現,“出嫁女”在是否享受村民待遇方面基本形成“一個村一個政策”的現象,有的能夠享受與村民同等待遇,有的部分享受村民待遇,有的在徵地拆遷後,“出嫁女”的福利待遇被限定在一定範圍內享有,且離婚婦女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一些村“出嫁女”問題涉及人數多、牽涉面廣,始終未得到有效解決,給出嫁女生存權、發展權帶來侵害,生兒生女的不平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長了重男輕女思想,利益分配不公也造成婦女實際社會地位下降,有關決定、決議及村規民約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導致出嫁女集體上訪增加,更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程蘇說。
爲此,程蘇建議,國家應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解決機制。各級政府要從促進農業發展、保障婦女權益、維護農村穩定的高度出發,高度重視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和徵地款及其他經濟收益的分配問題,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協調各職能部門綜合治理,形成一個多機構合作的多元化多渠道工作格局。
“儘快開展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程蘇認爲,鄉鎮政府應充分履行行政管理職權,加強對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導和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備案審查,並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村規民約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違反男女平等基本法律精神、明顯帶有歧視性內容的條款,鄉鎮政府應及時責令改正,推動村規民約從制定程序合法、規範,到內容符合基本法律精神,從源頭維護和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
對於“出嫁女”的相關利益訴求,程蘇建議,應充分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機制,搭建村民、“出嫁女”平等協商的平臺,促進達成新的共識,尋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幫助農村婦女實現平等權利,避免矛盾擴大化,減少羣體性上訪,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