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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昆明4月29日電(記者王研)雲南省曲靖市富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大河信用社信貸員趙生權,因涉嫌職務犯罪先後被本單位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然而,當地農信社和法院在調查取證及審判過程中,對多份“手畫公章”證據予以認可並且採信,這種做法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專家指出,個人涉嫌職務犯罪,本單位調查取證必須遵紀守法,不能根據“手畫公章”進行取證;作爲司法機關,更不能夠依據不合法手段獲取的證據進行裁判。證據上蓋的公章竟是手畫的
本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趙生權被富源縣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1999年,利用職務之便,採取收取貸款不入賬、吸收存款不入賬、冒名貸款、收回利息不入賬方法,侵佔大河信用社白巖信用站資金爲自己所有,共計15萬餘元。
調查小組爲了迫使趙生權認罪,限制了他的自由,無奈之下趙生權只好認罪。含冤認罪後的趙生權趁調查組的人不備,逃出了大河鎮,2011年才被抓獲,2012年底富源縣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趙生權有期徒刑6年。今年4月11日,曲靖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第二次開庭。
但是,在被告人代理律師楊柱看來,一審判決堪稱“荒唐”,理由是法院採信的農戶存單等證據中,有數十份上蓋的公章竟然是手畫的。這些證據意在證明趙生權經手了一些農戶存單,沒有入賬而是將存款據爲己有。
記者從代理律師出示的複印件看到,確實有幾十份存單等證據上的信用社圓章、三角章、“趙生全”或“趙生權”的長方形印章明顯是手畫的,有的連定期儲蓄存單也是手畫的。
信用聯社涉嫌僞造證據
這些單據及查賬報告來源於富源縣信用聯社。代理律師說,當年富源縣信用聯社對趙生權進行了內部調查,形成了包括“手畫公章”在內的一系列證據,但信用聯社不具備法律授予的任何調查取證權。另外,這些證據中所謂“屬實,趙生權”的簽字,並非趙生權本人所籤,可能是信用聯社僞造證據、涉嫌違法。
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巍認爲,依據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偵查權,並依法提取、調取證據。“手畫公章”所代表單位確認的事實不能予以認定,因爲不是一種法定單位簽署、確認事實的行爲。
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主任萬立認爲,信用聯社提供的證據只能作爲線索,司法機關應該逐一覈查並重新出具證據。
二審要求重新調取相關憑證
針對律師的質疑,當地法院認爲“查賬組成員按趙生權開出的單據式樣進行手工複製,並由農戶及趙生權簽名捺印認可,符合當時的審計規定”。曲靖市法院解釋說,當年存單在農戶手中,沒到期不可能拿走,而10多年前當地農村還沒有複印機,按存單樣式進行手工複製,有農戶簽字認可,並由公安機關依法提取。二審法庭認爲,事隔10多年,相關存款已經到期,原始存單等證據可以調取,要求重新調取相關憑證。
律師指出,趙生權簽名是僞造的,自己曾提出做筆跡鑑定,但一審判決書認爲“儲蓄單所填筆跡是否爲趙生權所寫、所蓋單位公私章是否真實,對本案案情無實質意義”,沒有同意。
據律師調查,該村有的“存款農戶”根本查無此人,還有的雖有此人,卻從未去信用社存過錢。曲靖市法院也證實,二審確有幾位證人出庭作證,稱她們從未在信用社存過款。
專家觀點
捍衛法律權威
司法機關自身不能違法
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祕書長李業順認爲,哪怕有一個“存款農戶”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存過錢,或者所謂的“存款農戶”查無此人,都說明證據是有瑕疵,也說明公安機關提取證據的行爲存在漏洞。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機關提取的證據也應該符合法律規定,並非只要有公安機關的調查就意味着證據合法,“法院此舉值得商榷”。
“二審法庭要求重新調取證據,說明這些證據的效力不足或有瑕疵。”李業順認爲,趙生權案並不屬於大案要案,卻引發了社會的關注,這說明了社會輿論不僅關注個人犯罪問題,也關注信用聯社、司法機關行爲是否合法。“懲治違法行爲必須手段合法,如果用不合法證據認定不合法行爲,可能會錯上加錯,而法人單位和司法機關行爲如果不合法,將會給人們作出一個不好的示範。”李業順說。
李春光指出,如果“手畫公章”證據不能作爲合法證據在審判中使用,就應該重新調查取證,不能輕易作出裁判;如果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過程中不夠嚴謹,存在漏洞,應該予以糾正,不能貽笑大方。專家指出,法治進步首先體現在嚴格遵守程序,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來審慎對待每一個文書、每一個印章、每一個簽名以及每一個可能成爲證據的材料。惟其如此,才能捍衛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