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職工在受傷治療期間,企業兩次變更經營者,但卻在企業轉讓合同中均未對職工傷殘賠償予以約定,致職工理賠遭拒。昨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從自貢榮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成功處理了一起相關案件。通過執行法官耐心細緻的工作,促成當事職工和公司達成並執行和解協議。
上班期間受傷治療期間老闆變了
張小兵是自貢市榮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礦工,2011年8月2日在井下作業時受傷。
在其受傷住院治療期間,礦業公司兩次改變經營者。然而在兩次企業轉讓合同中,當事經營者均未對職工傷殘賠償問題予以約定。
張小兵在出院後,找到企業,但礦業公司現在的經營者拒不承擔責任。無奈之下,張小兵只好找到勞動仲裁委員會。
公司不履行義務執行法官助討賠償
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後認爲,雖然經過兩次變更經營者,但礦業公司的企業性質及名稱未予變動。最後,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礦業公司給付張小兵各項工傷待遇35000元。但礦業公司現經營者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沒有辦法的張小兵,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榮縣法院在受理此案後,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瞭解到,礦業公司一年多來在變更經營者的過程中進行技改,企業只有投入沒有生產,現正常運轉亦較爲困難。執行法官及時召集執行雙方當事人,耐心說法析理,讓雙方換位思考。
通過執行法官耐心細緻的工作,終於促成礦業公司和張小兵達成和解協議:礦業公司當場支持張小兵賠償款10000元,餘款在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王國平丁有爲華西城市讀本記者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