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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今天起,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已經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