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訊(通訊員郝彬彬)本是幫同事燃放煙花,卻不幸被同事點燃的煙花炸傷眼睛,導致眼球被摘除。受傷的小郭爲此將請求其幫忙的同事小於和小週一並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用1.4萬餘元。日前,豐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小郭起訴稱,他自2011年1月來到北京一飯莊上班。2012年1月1日凌晨,他與其他兩名同事被同事小周叫去幫助搬運煙花。在幫忙搬完煙花後,按照同事小於的指示,他將煙花在飯莊西側的空地上按照安全距離予以擺放。後來小於又讓他幫忙燃放煙花。但在燃放期間,他的右眼睛被小於點燃的煙花炸傷,牙齒被炸掉,面部頰骨被炸碎,傷情嚴重,並四次住院治療。經過治療,他的右眼球已被摘除,嚴重影響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事發後,小於雖然爲他支付了醫療費,但雙方就後續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用等賠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小郭認爲,小於和小周叫其幫忙燃放煙花,但此過程中沒有顧及其人身安全。導致燃放煙花將其炸傷,嚴重侵犯了他的身體健康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爲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小郭訴至法院,要求小於和小周支付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用等賠償費用共計1.4萬餘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