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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李某
作爲一名成功的商人,李某在公衆面前的形象總是陽光、健康的,但鮮有人知的是,這名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老總,險些成爲獄中囚犯。而爲他提供法律服務,幫他免予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是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國利。
建議
向辦案機關
提交悔過書
在認真瞭解與研究了該公司的財務制度與實際操作流程後,陳國利認爲,該公司給熊某的費用中,有很大一部分均是爲熊某報銷的發票。而作爲公司老總,李某並不知曉這些油票、住宿費、飛機票是給誰報的,具體操作均是財務總監王某所爲。
李某介紹了其公司與貸款擔保公司的業務往來。其說:“10多年來,我公司一直與銀行有貸款業務,2004年我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4000萬,但是銀行根據我公司的地產折扣後的價值,只批給2000多萬,不能滿足我公司當時的資金需求。在此情況下,銀行建議我們將不動產抵押給貸款擔保公司,有了擔保,銀行可以給到3500萬的貸款。由此,我公司開始了和貸款擔保公司的業務往來。從2004年到2007年,我公司先後通過擔保獲得四筆貸款,均已還清。”
而在辦理公司和銀行、工商、稅務業務時,全部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和貸款擔保公司談判時,也是由財務部負責談判,然後向公司提交了通過擔保公司貸款的綜合成本項目報告,其中包括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擔保費用、評估費、保險費、律師費等很多收費項目。李某表示,他所關注的是通過擔保公司貸款比過去直接從銀行貸款在成本上差異有多大,而不會關注具體費用名目是否合理。因爲和銀行、擔保公司談費用,他們永遠有他們的規矩,作爲民營企業的話語權不多。因此,公司成立20年來,李某從來都不參與銀行業務,只是按規矩在必須環節上簽字。
不過,李某承認,辦理貸款的業務經費中包括了給貸款擔保公司個別人報銷各類票據的費用,從而形成單位行賄的違法事實,他作爲法定代表人,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也願意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陳律師的建議,李某還向辦案機關提交了悔過書。
本報記者楊昌平
案發
供述
財務總監暗中吃回扣
國企職員受賄
牽出上市公司
李某聲稱對具體事務不知情,財務總監王某又是如何操作的呢?財務總監王某供述說,2004年5月,在給公司辦理貸款時,經過幾個月的評審考覈,貸款擔保公司同意擔保,而李某的公司則以房地產在建工程項目做反擔保,在成功從銀行獲得3500萬元貸款後,擔保公司評審部經理熊某說:“爲你們公司貸款擔保的事,我們部門幾位同事沒少和其他部門溝通,你們公司是民營企業,貸款難度大,能辦下貸款,大家都出了很大的力,應該給大家些辛苦費。”於是,王某在給公司的開支報表裏,列了一項擔保公司經費,併爲熊某報銷了油卡、機票、住宿費等。
王某說:“這些年我作爲財務經理,一直負責公司融資。作爲民營企業,要從銀行貸款,必須有貸款擔保公司。熊某利用我們求貸心切,以經費名義索要,爲了保持合作關係,我們只能滿足他的要求。儘管我們是在被動和無奈中支付了這些款項,但終究是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我甘願承擔法律責任。”通過調取熊某一案的相關證據,陳國利瞭解到,王某把其中一部分款項,和熊某給夥分了。
2009年9月30日,北京某貸款擔保公司評審一部項目經理熊某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檢方批准逮捕。最初針對熊某的偵查方向,只是他出具不真實的評審報告,在一起貸款業務中爲國家造成損失一事。但是,隨着偵查的深入,辦案人員意外發現,熊某在辦理其他貸款業務時,曾收受某上市公司賄賂42萬餘元以及面值5000元的加油卡10張。而這家上市公司的老總,就是上文中所提到的成功商人李某。
在辦案人員找到李某時,李某讓公司財務總監王某如實說明相關情況。而王某作爲和熊某直接接觸的人員,也被辦案人員列爲證人,在審理熊某時出具了相關證言。最終,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於2010年以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熊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在國家公職人員受賄案中,相關行賄人往往會被另案處理。辦案人員認爲,李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辦理貸款業務中,向熊某行賄47萬餘元,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於是,李某被拘押。
意見
“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陳國利介紹說,如果認定李犯犯單位行賄罪,以辦案機關認定的金額,後果將非常嚴重。
陳國利向辦案機關提交意見書,認爲李某對行賄一事並不知情。陳律師說:“每個月都是財務總監王某拿來一大摞各種發票,李某並不細問每張發票的具體開支情況,也不細看發票,只在一張總單據上簽字批准報銷。作爲一個上市公司的老總,對財務總監拿來的公司日常各類開銷單據,只要總量在可控範圍,不關心不過問各項具體開支,是很正常的事情。”
從李某的角度講,他一年有好幾個月在國外,回國後也經常去外地談業務,經常是回到北京一次,財務經理就拿來一兩個月的單據讓他簽字。因此,陳國利認爲,從主觀上來講,李某並不知曉爲貸款擔保公司人員熊某報銷票據一事,他是在公安介入後,才知道有些發票是爲熊某報銷的。
“一般我每個月批一次財務部的各種支出,每次都是一大摞單據。10多年來,我從未拒絕過財務部任何報銷單據。”李某說,“我一直以爲這些票據主要是辦理貸款時發生的實際費用,以爲是給貸款擔保公司的,因爲辦理銀行貸款,各種費用都沒得商量,只要總體費率在可接受範圍,具體開支我一般都沒異議。這49萬中,19萬的禮品和差旅費有我的簽字,20萬的支出是依據財務部的項目報告劃出的,還有10萬元是擔保公司應退給我公司的保費,但根本就沒進我公司的賬,熊某直接拿走了。”
爲了證明李某對報銷單據並不細看這一點,陳律師還拿出證據,證明王某就曾爲其個人生活報銷了10多萬的單據。
取證證明事先不知情
偵查
結局
老總在筆錄中
承認給“好處費”
根據“但書”請求作不起訴處理
李某被拘押後,他的家人找到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國利,請他擔任李某的辯護人。據陳國利介紹,因李某身患疾病,接受委託後,他的首要任務是爲李某辦理取保候審。經過與辦案機關的溝通,並在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李某被批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後,陳律師告訴李某,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絕對不能關,因爲在偵查和公訴階段,要保證辦案人員隨時能找到被取保候審人,否則就會取消取保候審。
此外,陳國利還了解到,在接受偵查人員問訊時,李某承認,在其簽字同意支出的辦理貸款所支出的經費中,有一項“擔保公司經費”。對該筆經費,李某雖然聲稱不知道具體是什麼費用,但承認根據熊某一案的實際情況,就是給熊某的好處費。
名詞解釋
刑事案件不予起訴分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其適用條件爲:⑴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予起訴
“李某在主觀上不知道向熊某行賄一事,但其簽字批准報銷相關發票以及同意在貸款經費中列入貸款擔保公司經費一項,在客觀上造成了向熊某行賄的後果。”陳國利在向辦案機關提交的意見書中稱,李某的行爲屬於情節顯著輕微,根據刑法中的“但書”規定,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應對李某不按犯罪處理。
此外,陳國利還向辦案機關提出,李某是納斯達克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全國各地有員工兩萬多人,向國家納稅超過10億元。如果李某被追究法律責任,勢必影響公司的發展。
最終,檢方採納了陳國利的意見,對李某作出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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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鐵案
本期主講陳國利律師
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1988年起從事律師職業,目前擔任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參與過數百家大型國企改制,參與了《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工作,爲《合同法》、《個人投資法》出具法律建議書。曾代理全國首例親子鑑定案、票據糾紛案、學生名譽案、存單糾紛案、盜竊屍體器官案等6起全國首例案件,在其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有多起案件被檢方作爲不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