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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上旬,香港著名藝人成龍連發4條微博表示,要將自己收藏20年的徽派古建築捐贈給新加坡一所大學,此事在國內引起爭議,其中也涉及了一系列法律層面問題。這些有着幾百年歷史的古建築是不是文物?可以以私人名義將其捐贈到國外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哪些文物可以買賣,哪些不可以?對於文物保護,國際普遍規則是什麼,我國法律又該如何完善?
如被認定爲文物則不能捐贈
民間文物收藏買賣活動,碰到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界定文物的範圍。《現代漢語詞典》中,文物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辭海》中對文物的解釋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同時規定:“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爲文物。”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及瞭解到的相關信息,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海燕認爲,4棟徽派古建築是否屬於文物尚不能確定。如古建築被認定爲文物,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即4棟徽派古建築將不能通過轉讓、抵押的方式交予外國人,其中包括不能捐贈。
同時,張海燕也表示,即使徽派古建築未被認定爲文物,要想將其捐贈到國外也存在法律障礙,原因在於:如果要捐贈到國外,需對古建築進行拆移,依據《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第13條:“對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古民居,經批准可以按原狀易地遷移保護。遷移古民居,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遷移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准前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遷移的,須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近日,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加強徽派建築特色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意見》又規定:“嚴禁拆除、遷並經認定命名的徽派古村落;嚴厲打擊走私、盜竊和違法買賣徽派古建築及其構件、附屬文物的行爲。對確需遷移的私有徽派古建築,鼓勵個人向政府或村集體捐贈,或由政府作價收購,嚴禁將徽派古建築遷往省外。對擅自改造歷史遺存、破壞徽派建築特色風貌、拆除徽派古建築的行爲,要嚴肅查處。”
法律規定不得買賣及可以收藏的文物
如今,民間私人買賣文物的現象並不鮮見,但在進行買賣文物活動時一定要遵守國家法律。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彪特別提示廣大文物收藏愛好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51條的規定,下列文物不得買賣:“(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20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合法的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50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政府保護所有古建築難度大
據瞭解,當年成龍之所以買下這些古建築,是因爲其要被拆掉,成龍因不忍其被毀才購買。“捐贈風波”一出,文物保護再次引起人們的廣泛重視。網友普遍理解成龍的捐贈打算,但更希望這些徽派古建築能夠留在中國。據新華網4月17日報道,黃山市常務副市長萬以學近日向成龍發出邀請函,表達欲接其收藏的徽派古建築落戶黃山的願望,並承諾當地政府將提供規劃、土地、資金等必要支持,確保成龍願望得到實現。北京成龍慈善基金會表示成龍已收悉該邀請函,並會慎重考慮。
也有文物保護專家表示,由於古民居數量龐大,地方政府並沒有能力保護到所有古民居。比如,對於應當列爲文物保護單位的皖南古民居,區縣一級不敢將它們全部列入,因爲列爲保護單位,政府就應承擔相應的維護責任。
日前,黃山市文化委員會副主任吳鎮宇向《北京青年報》提供了一組數據,在剛剛完成的“2012年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確定,整個黃山市現擁有世界文化遺產地兩處,中國傳統古村落16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16處,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11處,各級文物保護單位533處,其中“國保”17處、“省保”110處、“市保”100處,不可移動文物點8032處,其中皖南古民居6264幢。而自2009年開始的歷時五年、工程計劃投資60億元的“百村千幢古民居保護利用工程”,截至2013年2月底,工程共投入資金44.89億元。
對此,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巍認爲,文物保護還應從法律層面予以完善:(1)對文物的商業性開發進行規定,如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哪些爲禁止性商業開發的文物,哪些爲限制性商業開發的文物。(2)加大對破壞文物行爲的懲罰力度。(3)完善文物保護程序立法,制定完善的文物保護認定和保護程序,並通過立法確保文物保護經費充足。
法律保護與人文關懷並重
對於古建築保護與修復,許多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張盈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馮璐告訴記者,埃及在此方面經驗獨特:一是加強立法,嚴禁在古建築周圍私搭亂建。一旦發現,政府將果斷採取行動,推平所搭建築,恢復原貌;二是通過各種途徑,增強全民保護古建築的意識;三是依靠專家修復古建築,修復方案要經過反覆論證修改,甚至是在世界範圍內徵求意見,方案不成熟,寧可不修;四是增加投入,修復資金除政府財政預算外,還來自世界各國政府援助及世界範圍內的民間捐助。
印度文保部門對文物的搶修和修復工作一貫遵循1932年制定的原則:“對古建築殘跡的修復,不論多麼簡單,第一責任不是修舊如新,而是保護殘跡。”
新加坡保護歷史建築有三個原則:大量保留、用心修補、忠實修復。
德國在古建築保護方面提倡“能用則用,能改則改”,對於那些有文化品位的古建築,儘管夠不上是文物但也儘可能地保留下來。
在美國,以紐約市對蘇荷區的改造爲例,主要採用“以舊做舊”的方案,不能破壞樓房的外部面貌,只能對其內部設施進行改造。
從上述國家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各國普遍以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保護古建築等文物,其中不僅包括明確的實體立法,同樣包括嚴格的程序保護。既堅持法律保護,也推行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