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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來電反映:幾年前,我在包河區繁華大道附近買了套二手房,是回遷房,當時房產證還不能辦理,不過,在購房合同中,我跟賣方約定好,辦理房產證時,賣方應協助辦理。現在可以辦房產證了,需要賣方簽字,但是,他卻覺得當時賣給我的價格太便宜了,不願意配合,還要我再行支付一萬元才配合辦理房產證。實在是太過分了。我怎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本報熱線:對於周先生的情況,律師蘇義飛解釋,賣方要求不合理。他說,買賣雙方之前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賣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配合辦理房產證的義務。若賣方不願履行此義務,周先生可去法院起訴要求賣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