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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楚某是本市某外資企業的一名普通員工,與丈夫陳某結婚已經很多年了。在2012年的時候,妻子楚某所就職的單位被其他公司收購,公司內部人事情況也發生了變化。因此,楚某與公司終止了勞動關係,並獲得了4萬餘元的補償金。不過與此同時,夫妻二人的關係卻也已經接近破裂的邊緣。2013年3月份,陳某提出與楚某協議離婚,楚某對此也表示同意。但是,當二人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楚某卻提出補償金是單位發給自己的經濟補償,而並非正常的勞動報酬,所以這筆錢應該歸自己所有而非夫妻共有財產。但是陳某卻認爲,補償金雖然不是工資,但卻是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結束勞動關係時進行的補償。這筆錢應該與正常工資收入相同,都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所以,這筆錢應該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分析認爲: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認定共同財產的重要標準,則應視該財產是否爲婚後取得。而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補償。但是,這筆錢完全可以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投資等用途。就是說,賠償金的用途並不是特定的,並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如果賠償金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則應該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不過,這筆賠償金雖然屬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筆錢卻是楚某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獲得的。在與單位結束勞動關係後的一段時間內,這筆錢將成爲楚某的重要生活保障。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所以在此情況下,楚某應該獲得這筆錢的大部分。記者張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