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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百軍《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5月1日起施行。“雲南是率先出臺規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地方性法規的省份,要將條例與各地實際工作結合,解決民族地區存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事業發展。”雲南省民委副主任李國林表示。
條例規定,各少數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穩妥、科學保護的原則,尊重各民族羣衆意願和語言文字自身發展規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政府統籌協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工作機制。
條例還規定,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設置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報考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的考生,應當按照語種進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試;成績合格的,按照語種與高考招生同步單列錄取。報考師範類專業的考生,熟練掌握一種少數民族語言並經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合格的,應當優先錄取。
“該條例的頒佈實施不僅有利於依法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也有利於鼓勵各民族相互學習語言文字,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對外開放。”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刀林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