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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還是賠償1.2萬元
本報訊(通訊員祝石塗浩)因醫院在手術中將宮紗留存在自己體內,王女士起訴北京某醫院要求賠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駁回王女士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醫院退還她5000元醫療費,賠償檢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萬餘元的判決。
2010年12月15日,王女士入住醫院待產,次日醫院爲其進行剖宮取子術與宮紗填塞術。當月17日,醫院在靜脈全麻下爲王女士行取宮紗術,有部分宮紗未取出留在其體內。
王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要求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檢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7萬餘元。醫院辯稱,醫院在爲王女士的診療過程中沒有過錯,將紗布留在王女士身體內是宮紗填塞縫合時難以避免的,且稍作處理即可解決,不會留有損害後果。
一審審理中,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醫院對王女士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及參與度,醫院的醫療過錯是否對王女士造成損害進行鑑定。該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爲,醫院對王女士的診療行爲存在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的醫療過失,醫院的醫療過失給王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短時間的身體痛苦和精神負擔,增加了醫療費用的損害,參與度100%。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王女士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法院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