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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黃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勝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黃勝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市長、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國科(齊河)投資有限公司等2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2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