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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規定將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爲。
根據《解釋》,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爲,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予以嚴懲。
基於這類行爲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爲,《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同時,鑑於這類行爲還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解釋》還明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