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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于飛
通訊員士心
長房置換擔保公司業務員王女士說,個別二手房的產權人和開發商在出售房子的時候往往有意無意的隱瞞了房子被抵押的事實,造成糾紛。她提醒購房者,要想知道所購房產的抵押情況,可以有兩種途徑:
一是向登記機關查詢房地產屬於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42條的規定,以房地產爲標的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一般來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部門一般是市、區兩級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權屬登記部門。根據《擔保法》第45條規定,“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複印。”因此,購房者可以根據此條法律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要求瞭解自己希望購買的房產的抵押情況。
二是檢查產權人的證件根據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的有關辦法,以房地產作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權屬證件上作相應記載。因此,要知道開發商是否交納土地出讓金,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所取得的佔用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原件。要知道是否抵押給了銀行,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該幢樓房的大樓產權證,如果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大房產權證原件的備註欄中均沒有註明它項權利(抵押)的詳細情況,則該房屋沒有抵押給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