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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超5%的股東不能短線交易
本報訊(記者張忠安)爲規範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行爲,上交所昨日發佈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十一號融資融券、轉融通相關信息披露規範要求(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根據《意見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其他主體成爲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線交易。高管也不準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爲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賬戶持同一股份合併計算
《意見稿》表示,投資者、證券公司、證金公司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的,其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證券數量,應當按照三大原則進行合併計算,其中,投資者通過其普通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應當合併計算;證券公司通過其自營證券賬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也應當合併計算,而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同時,證金公司通過其自有證券賬戶、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應當合併計算,而通過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
上交所還表示,作爲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投資者,在出借期間未直接或間接增加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過30%的,無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而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其他主體成爲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以公司股票融資融券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爲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另外,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主體參與轉融通業務的,還應當遵守股票買賣“窗口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