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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輝)市人大常委會昨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經過重新修訂的《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將於下月起正式施行。針對現實中燃氣經營企業隨意限制用戶用氣量等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限制用戶用氣量,必須徵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市燃氣主管部門的同意。
燃氣管理權限下移至街道辦
燃氣管理關乎羣衆生命財產安全。隨着燃氣事業快速發展,市級燃氣管理部門集中統一行使管理權,在管理的廣度、深度和精細化程度上難以提高。對此,新條例將燃氣管理重心向下延伸,確立了市、區縣、街辦三級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和燃氣科學化管理水平。
限制用氣量須徵得市發改委和
市燃氣主管部門同意
管道燃氣經營作爲特許經營行業,用戶往往成爲弱勢羣體,權益容易受到侵害。針對現實中燃氣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隨意限制用戶用氣量、建設工程完工後不及時驗收通氣等羣衆反映強烈的行爲,條例對燃氣經營企業的服務行爲進行了規範。
燃氣經營企業限制用戶用氣量,必須徵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市燃氣主管部門的同意;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受理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的供氣申請後,應當按照服務承諾的時限進行驗收,並及時供氣。
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用戶是燃氣的具體使用者,相當一部分的燃氣事故是由於燃氣用戶違規操作或使用不當引發的,條例規定,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禁止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禁止擅自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等。
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用戶安全檔案,每兩年免費對戶內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並書面通知用戶。
個人擅自改動燃氣設施最高罰5萬元
條例規定,侵佔、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違反本條例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燃氣經營企業未按照技術規範確定的時限對燃氣輸配管網進行安全評估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