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天津長蘆海晶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依法收回因實施津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設佔用你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權。爲維護產權人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收回天津長蘆海晶集團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房地產權證號爲津字第107051100119號,收回土地面積爲580654.8平方米。
2.收回土地的補償和地上建築物拆遷安置工作由天津濱海新區高速公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責落實。天津長蘆海晶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材料辦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等相關事宜。
3.自收到本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天津長蘆海晶集團有限公司不得對上述土地再進行轉讓、租賃、抵押。
4.如拒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按照規定依法辦理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天津濱海新區高速公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地上建築物拆遷安置工作落實後,憑土地收回公告和拆遷補償協議或者其他已生效的有關文書等,到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註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聯繫人:李陽聯繫電話:66223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