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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新聞回顧: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年近七旬的張某在以離婚女子王某照顧他和老伴的前提下答應給王某15萬元買房,但條件是王某不得再婚並親自寫下借據。2012年年初,王某與他人結婚,張某知道後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借款總計16萬元及利息44800元。今年4月27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宗案件。
本案中,張某親自書寫了一張借據:“今借張某現金壹拾伍萬元整,用於購買房屋,由其共同居住,其產權歸王某所有,並自願照顧張某老年生活起居。如後悔或重新結婚,應全部返還借款或房屋過戶於張某,雙方互不干涉。”女子王某在借條上籤了自己的姓名,後從張某處拿走15萬元買了房子,張某也常到王某住處與其生活。既然張、王二人有言在先,王某與他人再婚是否涉及“違約”?
◎律師說法:
配德律師事務所陳福文律師表示: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訴爭的15萬元雖然是以借款的形式出現,但其實質應爲附條件的贈與。張某沒有相應證據證明是借款,那麼張某請求王某償還其16萬元借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張某請求王某支付利息44800元,也因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王某一次性償還張某借款15萬元。
此外,本案還涉及到婚姻自由的問題。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不結婚的自由。結婚自由是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即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且意思表達真實,不容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強迫、欺騙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予以強迫和非法干涉。本案中,張、王二人在借據中所附條件,限制了王某再婚的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其附條件的民事行爲應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