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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最近,李先生看中一套房子,交給開發商定金2萬元。後來李先生在購房合同中發現這樣一條“此外屋頂、外牆、共有部位、公共場地歸賣方所有”。他認爲業主的權利受到侵害,不想買這套房子了,遂向律師諮詢,他所交納的定金還能要回來嗎?
解答:《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開發商提供的購房合同存在不公平條款、買賣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無權沒收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