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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京5月3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對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黃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勝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黃勝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國科(齊河)投資有限公司等2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2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黃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黃勝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鑑於其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