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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被風颳落的紗窗將樓下乘涼的女士砸傷,而後這位女士將小區開發商告上法庭。但開發商稱其並非小區所有人及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爲,該小區開發商在小區管理未合法移交的情況下,應當承擔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職能,因此判決開發商賠償受傷的女士6000餘元。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程女士在自家小區內乘涼並與他人聊天,這時,小區一棟樓8層樓道公共部位的紗窗突然被大風颳落,擊中了程女士的頭部。程女士血流不止,立即被鄰居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程女士頭部外傷,頸部、頭皮破裂,血腫,伴有高血壓症狀。住院期間程女士花費醫療費3000餘元。程女士認爲,某公司作爲該小區的建設者和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應對其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程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區內被公共部位紗窗砸傷,其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向小區管理人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該小區開發商在小區管理未合法移交的情況下,應當承擔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職能。雖開發商抗辯已將小區管理移交物業公司,但從目前的證據情況來看,相關移交協議並未提供原件,且從複印件上看也沒有合同簽署的相應日期,故法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可。據此,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其有新證據證明有其他責任人,可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依法行使追償權。故法院判決開發商某公司賠償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6000餘元。一審判決後,某公司提起上訴。認爲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已交由物業公司承接,並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協議》和交接記錄用以證明。
二審法院查明,該《協議》能夠證明協議雙方曾擬定由某物業全面接管該小區前期物業服務的事實,但尚不足以證明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已經全面交由他人承接。根據交接記錄,僅證明了該小區相關資料的移交情況,但並未明確載明小區樓道公共部位的紗窗設施已經查驗移交。最終法院駁回了開發商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