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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沈義)重慶市檢察院近日與該市公安局制定了《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進入監管場所參與刑事訴訟的規定(試行)》,對合適成年人進入監管場所,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程序和權利義務等作出規定。
《規定》明確指出,“合適成年人”指除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親屬,以及辦案機關通過嚴格程序選取的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合適成年人作爲訴訟參與人到場,旨在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並履行監督、溝通、撫慰、教育等職責。
關於合適成年人進入監管場所參與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監管場所訊問涉罪未成年人時,對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應當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到場的合適成年人人數一般爲一人,不同訴訟階段合適成年人一般應爲同一人。合適成年人蔘與刑事訴訟的,辦案人員應在訊問或詢問前給予其與在押未成年人一定的接觸時間,便於雙方進行相互瞭解和溝通。
《規定》還明確了進入監管場所參與刑事訴訟的合適成年人的權利義務。合適成年人進入監管場所參與訴訟,經辦案人員允許,可與在押未成年人交談,瞭解其健康狀況、合法權益有無遭受侵犯等情況,並進行教育;可以旁聽訊問和詢問,查閱和核對筆錄;發現辦案人員有誘供、逼供或其他侵犯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以及辦案機關或監管場所阻礙其進入監管場所行使訴訟權利等行爲的,可以向辦案人員所在單位或辦案單位、監管場所的上級部門、主管機關進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