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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歐陽晶通訊員蔡秀珍陳娟娟)“針對修改後刑訴法關於逮捕必要性的規定較爲籠統的問題,我們多方探索,細化了逮捕必要性審查機制,有效提升了審查逮捕案件質量。”近日,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檢察院偵監科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該院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制定了《逮捕必要性證據審查相關規定》,作爲引導偵查機關把握逮捕必要性的實務指南。
根據這一規定,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除應收集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實體證據外,還應收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尚不足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等有關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對偵查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增加了有關逮捕必要性的理由及依據等必填內容。同時加強檢察機關對不捕案件的說理工作,對認爲無逮捕必要的,說明具體理由,對存疑不捕案件附上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以進一步引導偵查機關對逮捕必要性的正確理解,並提出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建議。
“我們還加強了對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要性的審查引導。”該負責人介紹,規定要求偵查機關在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時,應同時說明犯罪嫌疑人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
該院還出臺了對捕後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實行動態跟蹤的制度,規定以“案件首辦跟蹤”方式進行全程跟蹤。目前,該院已分別對輕傷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進行捕後跟蹤,發現犯罪嫌疑人已主動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羈押的必要性情形發生變化的,建議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自2012年7月實施逮捕必要性證據審查規定以來,該院逮捕率較同期的94.3%下降爲91.21%,捕後不起訴率較同期的0.93%下降爲0.67%,捕後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的輕刑率也由同期的8.88%下降爲5.9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無逮捕必要不捕率則較同期的7.6%上升爲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