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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是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訴訟活動結果的載體,又是司法公正的載體,對提升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筆者認爲,一份結構完整、要素齊全、邏輯嚴謹的裁判文書,應力求做到“言之五有”。
一是要言之有範。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與其他寫人記事的文章相比,裁判文書作爲記載司法活動的特殊載體之一,其語言的運用在遵循遣詞造句的語法規範的同時,還必須符合正式、準確、嚴謹的自身特殊規範要求,絕不能無限制地隨意發揮。一言蔽之,裁判文書的語言既要符合語法規範,保證用語正確,不能讓人產生絲毫歧義,又要符合法律規範,善用法言法語,確保於法有據。只有做到語法規範與法律規範的有機統一,才能使勝訴者贏得堂堂正正,敗訴者輸得明明白白,從而最大限度地釋放裁判文書弘揚法治和樹立司法權威的正能量。
二是要言之有信。孔子曾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裁判文書除記載訴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外,其最大的功能則在於張揚社會公平與正義,讓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法律的裁判。因此,裁判文書的語言不是簡單的隨便說說寫寫,必須要讓人相信。一份邏輯清晰、有說服力的裁判文書,必然會讓當事人充分了解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從而實現服判息訴的良性循環。否則,極有可能產生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難以有機統一的不良後果,不僅不能彰顯社會正義,而且還可能造成案結事不了的負面影響。近年來部分當事人抓住裁判文書中的一些瑕疵纏訴纏訪即是明證。
三是要言之有情。也即是要帶着深厚的感情去“言”。常言道,法律無情,是因爲法律的條款系剛性規定,容不得半點私心雜念。雖然法律無情,但作爲具有豐富感情的司法工作者,如何將冰冷的法律與真情爲民的感情有機融合起來,無疑是永恆的價值追求。儘管裁判文書的語言完全不需要情感宣泄,但也應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文情懷。從這種意義上說,撰寫裁判文書,只有帶着感情去寫,先感動自己,才能感動當事人;如果連自己都覺得裁判文書是冷冰冰的“無情物”,當事人又如何感受到司法的人文溫暖,又如何最大限度地相信裁判結果的公正?
四是要言之有理。毋庸諱言,裁判文書是展示司法公正的載體,必須淋漓盡致地闡釋法理,不能就事論事而不善於就事論理,甚至不知所云。在某種意義上說,“理”就是高度,就是畫龍之點“睛”,就是吹糠之見“米”。衆所周知,在多數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當事人眼裏,法理是深奧難懂的,如何讓深奧的法理變得通俗易懂,更好地宣揚法治,是裁判文書強化說理的重要價值取向。鑑於此,一份優秀的裁判文書,不僅要言之有理、論之有據、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看得見的公正,還要入情入理、通俗易懂,使之展現“看得懂的公正”。
五是要言之有約。所謂“約”,即是“簡約”。稍有寫作常識的都知道,文無定法,其內容應該做到繁簡得當,也即是該詳細則詳細,該簡約則應惜墨如金。裁判文書作爲記載司法活動和結果的特殊文體,其語言的表述理應遵循文章寫作的基本原則,絕不能背離繁簡適當的主旨,動輒洋洋萬言而拒人於千里之外。簡言之,裁判文書既要對所查明事實的證據支撐、適用法律的解釋和說明、裁判結論的推理和論證等內容濃墨重彩地詳細闡述,又要對廢話、套話、大話、空話等內容大刀闊斧地刪改,使之成爲事實清楚、說理透徹、繁簡恰當的典範。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