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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3日訊記者袁定波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爲,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着較大關係。“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案司法解釋明確,食品監管瀆職行爲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在此間指出,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
此外,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爲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爲,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