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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徐偉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勞動糾紛,依據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支持勞動者潘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用工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6000元。據瞭解,這是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重慶市首例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審理的案件。
2011年6月起,潘某在重慶某實業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11月6日,該實業公司向潘某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當月8日,潘某回覆要求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解決雙方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事項,並要求在合同中註明全額工資及以此作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雙方協商未果。2012年12月,實業公司向潘某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補償9000元以了結雙方權利和義務,潘某未予同意。
2012年12月17日,潘某向重慶市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實業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因仲裁超期未予受理,故潘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實業公司支付按月工資3000元計算的兩個月經濟補償金6000元。
第一次庭審中,實業公司承認潘某的訴訟請求,而在第二次庭審中撤回承認。其撤回承認的理由是,若原告僅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則予認可,否則不予認可(此案中,原告一併起訴有要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的其他案件,與此案合併審理)。同時辯稱,潘某系因實業公司要求雙方續簽勞動合同,但不願意續簽而主動離職,故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認爲,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實業公司在訴訟中享有認可或否認對方訴訟請求的處分權,該公司已在第一次合併審理的庭審中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後雖然撤回承認,但未舉示證據證明其作出承認潘某訴訟請求的意思表示是受脅迫或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且潘某不同意實業公司撤回承認,故實業公司的撤回行爲有違法律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准許,從而對潘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爲,新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承擔真實陳述事實和主張的義務。此案中,實業公司第一次庭審的訴訟行爲已經得到對方的承認和信任。庭審結束後,被告或基於規避敗訴風險,從而作出有利於自己並與前次庭審相互矛盾的陳述,且並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出承認潘某訴訟請求的意思表示是受脅迫或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嚴重損害原告的權利,破壞訴訟的整體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