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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媛
最近一段時間,一些實名舉報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中央紀委常委、祕書長、新聞發言人崔少鵬今年初曾明確表示,紀委提倡實名舉報,凡是實名舉報的,優先辦理,及時回覆。
而據一項對8202人進行的題爲“如果得知腐敗信息,你會選擇實名舉報嗎?”的在線即時調查顯示,對於實名舉報,58.4%的受訪者明確表示支持;47.8%的受訪者確信,實名舉報對於反腐敗的作用很大;但落實到行動上,只有15.8%的受訪者表示,得知腐敗信息,自己一定會進行實名舉報。
爲什麼公衆對實名舉報表示支持,卻不太願意在實際行動中進行實名舉報?全國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韓建敏認爲,這與當前我國對舉報人保護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關。
“實名制舉報人很容易受到報復或變相報復。”韓建敏說,“現實中一些舉報人遭打擊報復的事例,一直觸動着公衆敏感的神經。比如舉報阜陽‘白宮’的李國富離奇死亡,舉報徵稅違法的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李文娟兩次被辭退,‘靈寶帖案’、‘曹縣帖案’中明目張膽地跨省追捕舉報人等。許多舉報人就算當時沒事,也會被秋後算賬。”
另一方面,我國保護舉報人制度也存在不完善、不繫統的問題。對此,韓建敏表示,我國保護舉報人制度規定太籠統,缺少可操作性;又分散在各種各樣的規定中,不夠系統化。這就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有矩難循”的情形。
“同時,我國現有的對舉報人的安全保護是以事後懲罰制裁爲主,預防性的手段僅侷限於舉報線索的保密。這種保護方式顯得手段單一,力度薄弱。這導致了相當多的舉報人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韓建敏指出,由於實名舉報在我國推進緩慢,大多實名舉報者往往是被“逼得忍無可忍”才被迫進行實名舉報,其中相當多屬於“二奶舉報”、“集體實名舉報”。
“對泄密責任追究不力也是實名舉報人保護制度難以落實的一個重要因素。”韓建敏說,雖然有相關的泄密責任追究的制度規定,但由於保密程序不完善,很難確定泄密者,所以很少有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泄密者相關責任的現象。
韓建敏建議,我國應加快推進舉報人保護制度的建立。
“首先,應儘快整理出一套舉報人保護制度,並逐漸司法化。”韓建敏認爲,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關鍵在兩點:一是對於舉報人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控制知曉者的範圍,並明確知曉者所承擔的保密義務;二是當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時,應該及時干預,並給予相關人員嚴厲懲處。
“其次,立法部門應當在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儘快制定專門保護舉報人的法律。”韓建敏說,“此法律不僅要規定事後救濟制度,更要積極借鑑和探索對舉報人及其親屬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加強對舉報人的事前、事中的保護和事後救濟。在明確舉報人的權利範圍、受理舉報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完善舉報程序制度、建立與舉報權利保護有關的保密制度、舉報人安全保障制度、舉報人受益制度、舉報人權利救濟制度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創新,以構建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
再次,韓建敏指出,要建立三大機制,爲舉報人提供有力保護。這三大機制是:舉報人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司法機關在舉報人舉報之初,受理舉報線索之時,應對舉報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及時啓動有關舉報人保護程序,採取相對應的措施;舉報人緊急保護機制。舉報人在舉報後,只要舉報人發出人身安全需要保護的求助,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檢察機關可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監督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緊急保護;舉報人特殊保護機制。對舉報有關重大案件線索或有組織犯罪的具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可借鑑國外對舉報人的身份重置、異地安置制度,按照舉報人自願原則並且不低於原工作和生活條件,將舉報人祕密調動工作或遷往異地,給舉報人提供基本的社會生活保障。
最後,嚴厲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違法犯罪行爲。“信息保護的嚴密與安全,是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道屏障。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實行“零容忍”制度,一經調查覈實有打擊報復行爲,一律從重從快予以嚴懲。同時加大對泄密事件的跟蹤督查力度和媒體報道力度,切實爲舉報提供保障屏障。”韓建敏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