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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3日訊記者袁定波食品濫用添加劑是當前較爲突出的食品安全問題,爲依法懲治此類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爲,司法解釋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爲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即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刑法有關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