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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5月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該司法解釋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加“偉哥”可定罪
爲依法懲治食品非法添加行爲,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爲,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爲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於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爲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爲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懲治生豬屠宰“黑窩點”
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爲。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
爲依法懲治食品濫用添加的犯罪行爲,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爲,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爲“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基於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爲,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爲的定罪處罰標準。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