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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鈞的個唱演出演唱會宣傳海報
在自己的演唱會上,唱自己寫的歌卻被訴侵權——鄭鈞就遇到了這樣的怪事。2010年的一場北展的鄭鈞個人演唱會後,演出商北京十月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收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起訴,認爲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並提出共計36671.3元的賠償要求。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開宣判該案,駁回了音著協全部訴訟請求。一起著作權案暫時塵埃落定,但議論之聲不絕,在幾乎一邊倒的支持鄭鈞聲中,音著協拒絕記者採訪,表示不對該案發表任何看法。而鄭鈞的經紀人巨浪則在採訪中表達了個人看法:“居然有這樣怪異的事情發生,不見維權只見要錢,和音著協這樣的合約不要也罷。”
筵席散了官司來了唱自己歌被訴侵權
法庭判決:音著協是橋樑被告無須賠錢
2010年9月25日,鄭鈞在北京展覽館舉辦了“你必須幸福——鄭鈞2010北京演唱會”。在演唱會上,鄭鈞演唱了自己的作品、也是受音著協託管的歌曲《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正因如此,音著協起訴演出商北京十月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36671.3元。
作爲被告,十月天傳媒表示,鄭鈞在其本人演唱會中演唱自己的作品,並未侵犯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不適用於音著協和鄭鈞之間簽訂的管理合同。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考慮了音著協的性質、成立初衷及核心職能,對著作權人行使自己權利之權利進行了明確,並在合同原有約定與後繼出臺的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時,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則與法律新規之間作出了抉擇。
法院經審理認爲,鄭鈞爲涉案音樂作品《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的詞、曲著作權人。音著協雖受鄭鈞委託管理其音樂作品的表演權,但音著協成立的初衷係爲避免著作權人難以控制其權利,起到溝通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的橋樑作用,而非著作權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權利時仍需經音著協許可並支付費用。
同時,音著協與鄭鈞之間爲合同關係,雙方合同中並無排除鄭鈞本人行使自己權利的約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雖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音著協行使的權利”,但音著協與鄭鈞簽訂管理合同的時間早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施行十年,管理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後,鄭鈞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音著協行使的權利,音著協認爲後出臺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應適用於該合同,而該規定係爲限制鄭鈞權利的內容,則音著協應在向鄭鈞明確釋明該規定及其含義、且鄭鈞明確表示同意後與鄭鈞補籤相應合同條款,而不是在有違意思自治原則的情況下,該規定當然適用於雙方管理合同,自動對鄭鈞的權利加以限制。
十月天公司與鄭鈞的經紀公司簽訂了《演出合同》並向其支付報酬,鄭鈞也實際應邀出席了演唱會並表演了其自己的作品,十月天公司有理由相信鄭鈞有權演唱其自己的音樂作品,無須經他人另行許可並支付作品使用費,十月天公司不具有侵權的主觀過錯,並未構成侵權。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音著協的全部訴訟請求。
音著協拒絕發表意見被告揭露“不正當”
鄭鈞經紀人:個人看法和音著協合作或終止
法院判決之後,十月天傳媒的總經理袁熙伯接受了記者的電話採訪,他對記者表示,最早接到傳票時覺得莫名其妙,官司判決之後,更覺得音著協來管理保護版權“完全不稱職”。
在袁熙伯看來,自己做的是鄭鈞的演唱會,鄭鈞唱自己的作品。“我們是跟鄭鈞籤的合同,他自己唱自己的作品,他自己的演唱會,即便侵權也不是十月天侵權。音著協告我,莫名其妙。”被告覺得冤枉,賠償更是給不着,袁熙伯說,十月天和鄭鈞簽訂的是商業合同,鄭鈞拿了十月天的錢,十月天給他辦演唱會,“我是從事了商業活動,但是這個商業活動的利益我已經給到鄭鈞了,鄭鈞他把權授給你了,那是鄭鈞跟你的問題,並不是跟我的問題,你告我毫無意義啊。我等於是一個被害方、受害方。”
官司判決後,正在《中國最強音》做導師的鄭鈞在微博轉發了音著協敗訴的消息,並說道:“荒誕的情節,悲壯的對白……”鄭鈞的經紀人巨浪在採訪中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覺得知識產權法應該保護的是著作權本身,任何人,或者說任何組織,肯定是不能以非正常的手段來剝奪或者是侵佔著作權所有人本來應該具備的這個權利,這個在知識產權法的國際慣例裏面也是保護著作權人的。“鄭鈞是他某一首歌曲的詞作者,也就是它的版權所有者,他自然有對這個版權進行處理的權力,以及他個人使用的權力。”巨浪也對法院判決中提到的音著協是橋樑作用有着類似看法,他介紹說:“鄭鈞之前跟音著協有一份授權管理著作權的協議,根據這份協議,音著協的主要職能應該是協調著作權所有人跟著作權使用者之間的關係,而不是說追討著作權本人使用他的作品。這個就是有其他的目的了,就不符合這個初衷,也違背了知識產權法本身保護的宗旨了。這場官司判決公正,這是我們應得的權利。讓我對中國的知識產權維護有了信心。”此前,音著協法律部曾有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我們只是在行使我們的權利和職能,大家對此事的看法和理解不一樣非常正常。”該人士並未迴應是否上訴。記者撥通音著協副總幹事劉平的電話,他說:“我們對這個事不發表意見,不接受採訪。”
鑑於此前有劉歡、崔健等人因爲《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之事退出音著協。巨浪說到這個問題時表示得徵求鄭鈞的意見,“正常的程序我們這邊應該出一個文字性的聲明,不是說我對媒體說一下。”巨浪表示,但他個人的觀點是,“作爲音著協這一方,它根本沒有盡到這個合約條款裏面應該盡的責任,其實這個合作就從來沒有正常進行過,這種合作就沒有必要繼續了。”
音樂人再次“一邊倒”
指摘音著協不透明“服務”失信任
在音著協的協會章程中,其業務範圍包括:向音樂著作權人分配報酬、對侵犯其協會管理的音樂著作權的行爲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及仲裁等諸多方面。然而,接受採訪的人表示,事實可能並非如此。
巨浪說,據其瞭解,音著協是從簽了這份協議之後從來沒有站在維護著作權本身的立場上有過任何的作爲。“比如說我們也沒有收到音著協任何比如維權方面的費用,因爲他是管理者,他在管理這個版權,鄭鈞授權給他的部分,從來沒有管過。因爲這麼多年,其實每一個歌手的作品可能都存在着方方面面的被侵權、被使用,音著協作爲管理方,本應該出來維護,或者去做這方面的一些聲討,從來沒有過,唯獨這次提出來還是以這種方式,所以也是一個比較不靠譜的一種做法。”袁熙伯亦揭露道,“某協會不應該天天拿個報紙看着哪家辦了什麼活動,有空子就鑽。一辦演唱會,就不分青紅皁白地開始‘活動’。這都是不正當的。我個人希望,某協會能走到一個正常軌道上來,有法可依,執法必須嚴肅。”
有人將這場看似有些可笑的官司稱之爲“音著協訴歌手‘擅唱’首案敗訴”,諸多音樂人在繼去年3月集體炮轟著作權法草案之後,再次出現一邊倒的局面,紛紛力挺鄭鈞,指摘音著協“不見維權”的做法。歸根到底,這還是很多音樂人對自己的知情權與音著協不透明的工作流程產生的矛盾。早在2011年,音樂人王曉峯曾在參與維權時炮轟音著協不作爲,並向媒體出示了自己從音著協那裏得到的版稅通知單,單子上除了扣稅和實付金額外,並沒有使用者究竟支付給音著協多少錢的明細,他說道:“音著協的透明程度實在不能令人滿意。”隨後,又有消息稱,音著協代表著作權人收取版權費,管理費能高達一半左右。即便音著協迴應說這是出於人力成本考慮,而且會在新著作權草案中“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但這種做法,已經不能扭轉音樂人的觀念,“關鍵在於,說法和做法不一致,就讓人失去了信任。”
鄭鈞的官司暫告一段落。而歌手李創追加音著協作爲侵權被告案業已開始進入公開庭審階段,官司同樣是在海淀法院開庭。起因是,李創起訴某女歌手專輯中的歌曲,是自己舊作,對方只是篡改了歌名和一句歌詞,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女歌手稱自己已向音著協繳納使用費,並出示了《錄音法定許可使用費收轉證明》等一系列證據。原告方訴訟理由之一就是,音著協沒有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條件便以法定許可的名義收取了使用人支付的使用費,並出具《錄音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收轉證明》,爲使用人的侵權違法行爲披上了一層合法的外衣,幫助使用人實施了侵權行爲,也應當爲使用人的侵權行爲承擔相應責任。這次音著協還將繼續保持沉默嗎?
新報記者單煒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