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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有關情況。根據新頒佈的《解釋》,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
《解釋》共計22條,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嚴打食品非法添加行爲
首次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解釋》明確提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爲,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
第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爲,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爲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第二,基於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爲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三,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爲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嚴懲食品濫用添加行爲
從三方面細化適用標準
《解釋》明確規定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爲,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
第一,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爲,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爲“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
第二,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
第三,基於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爲,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非法生產銷售
三聚氰胺工業明膠瘦肉精
《解釋》明確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爲,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依法嚴懲。
基於這類行爲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爲,《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鑑於這類行爲還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解釋》還明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