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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接待、處理大量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是各級法院一項極爲繁重的工作,法治社會中司法纔是解決矛盾的最終途徑,然而實踐中公民往往將信訪看成比司法更爲有效的救濟手段。如何破解涉法涉訴信訪困局,提高司法公信力,筆者結合法院情況,分析出當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成因,並提出具體化解對策。
形成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原因
1.信訪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一些涉法上訪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存在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的觀念,錯誤地認爲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有相當一部分信訪人並非對司法機關處理不服,而是認爲現在的政府強調和諧穩定,會花錢買平安,他們試圖通過信訪得到補償,以解決自己或家庭的經濟問題,於是便不尊重事實,任意妄爲,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無理要求並不斷纏訪。
2.個別辦案人員執法不公。個別執法辦案人員徇私枉法,在個案處理中辦關係案、人情案和金錢案,案件久拖不判,錯案長期得不到糾正,使得信訪人一些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有些辦案人員在接待上訪羣衆時,居高臨下,對羣衆疾苦視而不見,對信訪羣衆另眼看待,更有的視信訪者爲刁民、沒事找茬,便三言兩語把上訪羣衆打發走,初訪處置不力。
3.穩控爲主,缺乏實質性的化解。由於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複雜,解決困難,迫於維穩壓力,爲了實現“零上訪”目標,有些地方在重大政治活動及節假日等敏感時段,對老上訪戶、進京等越級上訪戶、上級掛牌督查督辦的複雜疑難信訪案件,採取“人盯人”的辦法,把涉法涉訴信訪對象穩控在當地,缺乏實質性化解措施。
預防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對策
1.建立涉法涉訴信訪終結制度。弱化涉法涉訴信訪救濟功能,強化司法終局性。信訪制度本應該是收集和傳達老百姓民意的一種制度設計,而當前涉法涉訴信訪卻承載着優於司法終局性的救濟功能,應該弱化涉法涉訴信訪救濟功能,真正落實法院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把司法作爲權利糾紛的終極性處理機制,通過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終局性,把形形色色的“上訪”活動因勢利導到“上訴”的制度化渠道之中,扭轉信“訪”不信“法”的錯位思想,維護法院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2.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法治化建設。構建具有法治意義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新模式。首先,一方面,對可訴性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統一納入司法軌道裁判。另一方面,對不可訴性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統一納入人大軌道處理。其次,出臺無理、惡意信訪人處罰措施。通過立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形成統一的協調機制,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分類分渠道化解,避免信訪制度對司法制度的衝擊。
3.完善信訪接訪、因案施策機制。全方面受理來信來訪,對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不論有無道理,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一律熱情接待,認真聽取他們的訴求。屬於法院管轄的,及時受理並移交相關內設部門進行處理;不屬於法院機關管轄的,要及時與地方黨政部門聯繫,正確引導信訪人到這些部門反映問題。對信訪案件要落實層級責任,逐案明確責任主體,主動應對,帶案出門,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充分考慮各方利益,情理法並重,解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4.做好源頭預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起着積極作用。我們要採用前移息訴罷訪環節,調解時要將矛盾化解徹底,裁判時要形成鐵案,把消除矛盾、解疑釋惑工作貫穿從訴前到執行的每一個環節,從保障羣衆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傾聽羣衆的呼聲,以“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爲工作目標,把民怨、民憂、民難化解在基層,從源頭減少信訪投訴。
5.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考評機制。單純地把上訪人數多少、上訪重大事件多少作爲考評法院的一個依據,直接負面效應是誘導基層法院把精力用在想方設法降低信訪量上,而不是用在解決實際問題上。因此,必須改革現行涉法涉訴信訪考評制度,以信訪人合理合法的訴求是否得到解決、以信訪人權利是否被侵害、以公權力的行使是否違法違規爲依據去考評官員,這樣不僅維護了信訪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各地政府及信訪受理部門起到監督作用。
(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