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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章寧旦本報通訊員王創輝
“這是我的私事,公司解僱我不合法。”在廣東省東莞市某公司擔任叉車司機的胡先生,對自己因索取好處費而被公司解僱提出質疑,並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法院判決認爲,公司無須向胡先生支付解僱賠償金。
記者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瞭解到,2005年1月25日入職某包裝公司工作的胡先生,是該公司供應部叉車司機。2011年11月14日,公司以胡先生利用發貨之便,巧立名目,以電話費、過年紅包、裝車費抽點等名義向物流公司及貨車司機多次索取好處費,並以各種藉口推遲或延遲裝貨,迫使他人就範爲由,以通告形式對胡先生作出除名處理,雙方勞動關係於當日解除。
胡先生認爲公司違法解僱,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僱賠償金近4萬元。勞動仲裁認定公司屬違法解僱,裁決公司向被告支付違法解僱賠償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胡先生確認,他收到相關貨運公司司機劉某分兩次向其賬戶內轉賬33445元及41600元,但該費用不是好處費,而是接受劉某委託向其下屬司機支付運費後,劉某將該筆運費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返還給胡先生。
公司對此稱,在解僱前,曾向胡先生詢問有無收取劉某款項,但胡先生認爲這是私人事情,無須向公司彙報,胡先生沒有向公司具體說明款項性質,只是說該款項是對劉某的幫忙,沒有實際收取劉某好處費。
該案主審法官李錚錚告訴記者,劉某與胡先生所在公司之間存在業務往來,胡先生作爲公司勞動者,其收取公司業務夥伴劉某款項應當有正當、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本案中,胡先生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公司對此事進行調查時,沒有就其收取的款項向公司做出合理解釋,公司有理由相信胡先生收取的款項屬於不正當利益。
因此,法院判定公司屬於合法解僱,無須向胡先生支付違法解僱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