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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說法
近年來,勞動糾紛居高不下,並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糾紛產生的根源,一方面是由於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薄弱,無故或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按規定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拒不支付職工工資等;另一方面是由於職工無視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失職瀆職、貪污受賄、頻繁跳槽,給企業財產和聲譽造成損害。
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側重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大了用人單位用工的法律責任和違法用工的成本。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分別規定了支付兩倍工資和視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措施;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爲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也規定了企業在下述情況下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本期案苑版中,一個案例的當事人黃某因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而受到刑事處罰。依照刑法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客觀方面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爲;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行爲。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