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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餘東明孟偉陽本報通訊員魏培培
王家有兩個女兒,1997年妹妹王建珍與李光結婚,李光婚後與岳父岳母共同生活,併爲二老養老送終。王家二老相繼去世後,按照民間風俗,李光以“養老女婿”的身份爲兩位老人辦理了喪事,並以“孝子”的身份爲兩位老人“摔老盆”,按當地風俗,李光與“兒子”並無二異,可以與兒子擁有同等繼承權。
2012年,兩位老人留下的4間平房因舊城改造拆遷,獲得總面積爲200餘平方米的住宅和商鋪及各項拆遷費用1萬餘元。爲爭遺產,姐姐王見芳便將妹妹王建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自己享有拆遷補償二分之一的權利。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結合民俗、巧用法律,依法判決姐姐王見芳繼承遺產份額的四分之一,妹妹王建珍繼承遺產份額的四分之三,從事實上肯定了上門女婿李光的繼承權利,從而使該案得以圓滿了結。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效力。
案件的焦點在於,李光雖屬於王家按民間風俗招的上門女婿,但其並非法定繼承人,完全不考慮當地風俗習慣有違公序良俗,但化解上門女婿在法定繼承問題上的尷尬又必須有合理的法律依據。法官稱,本案中雖姐妹倆有同等繼承權,但妹妹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理應多分遺產,並且妹夫作爲上門女婿依當地風俗以“孝子”身份爲二老養老送終。鄉規民約在農村佔有不亞於法律的重要地位,也應適當作爲遺產劃分的考慮因素,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