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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朝雲
近日,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當庭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宣判後黃某表示服從判決。
2011年11月25日,黃某與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昭覺縣龍恩鄉地莫村麻力坡社吉爾次吉簽訂生產紅磚勞務協議,2012年1月1日,黃某與靈璧縣靈西鄉小吳窯廠簽訂爲期三年的承包合同。生產經營期間,黃某拖欠吉爾次吉等22名四川籍農民工工資8.5萬餘元。對方向靈璧縣人社局投訴,要求黃某支付工資,後雙方達成支付工資協議,但黃某未按照承諾按時支付。2012年8月9日,靈璧縣人社局向該窯廠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該廠支付所欠工資、退還勞動者財物共計85957元。黃某在規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訴訟,拒不執行該決定書。同年8月11日,靈璧縣公安局決定對黃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立案偵查。同年8月22日,黃某支付給對方2012年7月份工資、押金、車費、補助費等款1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黃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爲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