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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通訊員王雷剛)飲酒後請代駕開車回家,到小區對面便讓代駕停車離開,心存僥倖的史某自己開車穿行馬路,不料停車時與路邊的一輛汽車發生事故。今天上午記者瞭解到,海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史某拘役2個月,罰金2000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2月4日凌晨1時許,史某醉酒後駕駛一輛小轎車,行至海淀區京藏高速輔路北沙灘橋西側時,撞上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小汽車。民警認定史某負事故全責。經鑑定,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34.0mg/100ml。次日,他被刑事拘留。
在法庭上,史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對罪名有不同意見。“我知道飲酒後不應該駕車,所以特地找了代駕,代駕已把我送到小區對面了。”他強調,“我是看距離很近了,就想自己把車開回去,才發生了事故。我並沒有醉酒駕車的故意!”
而法院經審理認爲,史先生身爲機動車駕駛員,無視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併發生交通事故,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官認真向史某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史某表示認罪,沒有提起上訴。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