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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滌明
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汝軍,涉嫌將下屬公司4.6萬歐元侵吞,摺合人民幣40萬餘元。記者獲悉,李汝軍已被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法院稱,公訴機關所提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成爲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依據之一。(5月4日《京華時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人人”包括所有人,自然也包括“人才”。那麼,“人才”成爲減輕刑事處罰的依據,只能是司法實踐的“創舉”,現行法律中並沒有這種規定。司法判決如果可以繞開法律搞“情理審判”,法律嚴肅性、司法公正性都將大打折扣,而濫用司法權力,乃至產生司法腐敗的機率則會相應增加。
法律中既然沒有“人才”可以從輕的規定,首先“人才”的認定就是個問題:什麼樣的人、擁有什麼程度的才能,可以認定爲“人才”?坊間,學術場上,幹部人事領域中,對“人才”的認定有一定的標準,或約定俗成,或存在一定的條條框框。然而,“人才”概念終究不具有細化的制度標準。那麼司法機關的認定標準從何而來?
而退一步講,即便李汝軍確屬不可多得人才,缺少制度化的認定標準與程序一旦成爲司法慣例,濫用的問題如何防範?此前曾有過大學副校長酒駕肇事致2死4傷一案,南昌市中院以江西農大副校長廖爲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爲由,對其從輕判決,判爲緩刑。那麼令人擔心,有了這兩個“吃螃蟹”的案例,將來會不會有更多的效仿?“人才”認定缺少制度化概念的情況下,會不會有更多的犯罪人從“人才”的路徑上減輕或逃避法律公正制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成爲普世通行的法律原則,根本原因在於,民主法制社會中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沒有貴族、平民之分,沒有等級之分,不存在特殊公民。而只有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都同等享受無差別權利、受到無差別約束,社會秩序與人權纔可能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存在特殊公民如“人才”,其權利超國民,違法犯罪成本低於普通公民,則意味着這部分人的違法犯罪門檻被降低,對其他公民來說不僅是不平等,也意味着某些威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才”們卻不平等,這是背離法治思維的,疑似“刑不上大夫”理念的轉世投胎。當然了,“刑不上大夫”不論思維方式,還是具體案例,現實中都不少見,每被稱之爲“刑不上官員”、“刑不上××”;而如今又來了個“刑不嚴罰‘人才’”,算得上是一脈相承吧?
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任重道遠,確是事實,然而這不能成爲可以變通司法的說辭。而正因如此,才應該嚴肅對待司法問題,司法權力更應接受嚴格的監督。具體到“人才從輕”的案例,司法機關必須向公衆作出合乎邏輯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