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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袁瑋)昨天下午,滬上知名企業“克莉絲汀”狀告女大學生木心(化名)名譽侵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一案在徐彙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駁回了原告上海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求,但法院也對女大學生涉案的不當行爲予以批評及告誡。被告代理人、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富敏榮今天對記者表示,木心有可能要提起上訴。網上發帖
2012年4月25日22時32分,木心在人人網上發佈了一個帖子:“剛跟老媽打電話獲悉,金山一家奶油廠被衛生局查封,裏面的奶油都是用地溝油和外國的工業油製成的!克里斯汀、莉蓮蛋撻等滬上知名蛋糕品牌都從這家廠進貨!!大家千萬別吃了啊,昨天查出的,預計馬上就要曝光了!!千萬別買啊!!!”第二天,這一內容被一微博達人在新浪微博上發佈,網友相繼轉發。
6小時後,克莉絲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官網上發佈澄清公告,稱其“未向上海地區任何金山奶油廠購買原材料,也沒有任何合作關係”,並稱將對“造謠者”依法追究責任。隨後,新浪微博博主刪除微博並道歉,木心也刪除了相關帖子,並在人人網上作了澄清。
公司報警
4月27日,上海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員工向徐匯警方報案。4月28日,上海克莉絲汀向徐彙區法院提起商譽權訴訟,在要求木心賠償100萬元經濟損失的同時,還要在人人網、新浪網微博首頁顯著位置發佈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聲明發布時間不少於60天。
6月5日,法院主持雙方調解。上海克莉絲汀提出,如果被告願意在原告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當着媒體和記者的面發佈聲明,公開道歉,可以減免賠償金。這一被被告代理人認爲“示衆性、侮辱性的”要求遭到拒絕。
法院認爲,雖然被告發布的言論內容不屬實,但並無惡意。食品安全問題事關社會公共衛生利益,原告作爲知名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面對普通消費者對於其食品安全問題的質疑甚至是批評時,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駁回起訴
本案中,被告根據相應傳言所發佈的涉案信息,其中部分內容經事後查證確實存在一定的事實依據,被告將相關信息發佈在其人人網個人主頁上,僅相互確認的好友可見,其傳播範圍及影響均有限。雖然該帖子被轉載,但事發後,相關賬號都已刪除相關信息,原告並不足以證明其所謂的控股公司股價下跌以及門店銷售業績下滑系被告行爲所致。
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上海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指出,公民在互聯網上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但即便對於負有容忍義務的公衆人物或知名企業,在涉及其相關事實行爲時也應做到依據充分、評價客觀,不應妄加推斷,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故對被告的涉案不當行爲予以批評及告誡。